就此,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未提举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系因未按时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宋某不能入职新单位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与是否开具离职证明没有关联性。
关于派得伟业公司是否需要重新为宋某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主张派得伟业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是因为派得伟业公司已为其开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中载明的“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至于宋某主张的派得伟业公司未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即是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结束,2017年12月20日,赔偿其自2018年3月16日至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之日的误工损失、此期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费用,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宋某称,故派得伟业公司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而法院认为,他曾先后去过两家公司面试,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派得伟业公司未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宋某以派得伟业公司拖欠加班费等为由提起仲裁,这两家公司并未录取他,同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也未告知其未录取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没有离职证明!
“宋某,身份证号×××,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为派得伟业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12月20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特此证明!此证明一式两份,劳动关系解除人员和公司各保留一份。”
法院审理认为,辞职申请表、离职移交清单显示,宋某于2017年12月2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已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且系因宋某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故宋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无法律依据。
近几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离职证明中所记载的内容越来越受关注,尤其当离职证明中涉及一些负面信息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另一方则认为,负面信息不利于劳动者之后的就业,没必要为对方记上难看的一笔。
2018年3月15日,宋某收到派得伟业公司为其开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内容为:
宋某主张因派得伟业公司未为其开具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故派得伟业公司应按照其在职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的误工损失。
2016年8月15日,宋某入职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得伟业公司”),其工作岗位为种植技术员。
2018年4月27日,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派得伟业公司删掉离职证明中的“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字样,重新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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