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涉案母亲与两个女儿在同一天因同时中毒死亡,因都有继承人,辈份不同,推定母亲先死亡,其死亡后的财产由其母亲及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平均分配。两个女儿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
2.母亲与两个女儿在同一天因同时中毒死亡,推定母亲先死亡,两个女儿同时死亡——李某、刘某转继承纠纷案
已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也无权受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的对象系死者在世的家属,涉案父亲与儿子在同一天同时死亡,其母亲与父亲早已离婚,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范围,案例要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待遇,儿子对该补助金的受偿权已灭失,死者已去世的家属不享有。因此,
案例要旨:涉案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合法有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案涉遗嘱有两名遗嘱人,一人已经死亡,一人尚健在,按照遗嘱继承财产的,应当自两名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案涉遗嘱尚不具备履行条件。
《民法典》第1121条系在《继承法》基础上修改而来,其中,第1款延续《继承法》第2条规定,第2款吸收《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并对文字进行修改精简,解决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及同一事件中数人死亡时继承关系的确定问题。设定死亡时间推定规则:一是确保遗产有人继承,即适用该规则可以使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避免无人继承的情形发生;二是确保遗产的走向由长辈流向晚辈,这样不仅符合人类生老病死的一般规律,也符合普遍的人性心理,充分保护了继承人利益。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先后,推定两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夫妻双方各自的遗产应为死亡时夫妻共有财产的50%。死亡丈夫的遗产继承人是其父母及女儿;涉案女儿与死亡妻子是继母女关系,但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财产,死亡妻子的遗产继承人是其母亲。
所谓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至于如何确定自然死亡的时间,在医学上有不同的观点,如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等。《民法典》第15条对死亡认定时间作出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所谓死亡证明,是指自然人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或者证书。死亡证明的开具主体可能包括医院、村委会、公安机关、殡仪馆等。自然人若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自然人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开具
案例要旨:父母与子女均在同一车祸事故中死亡,四人均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故可推定父母先死亡,此时发生第一次继承,即子女、父母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子女继而又死亡,此时发生第二次法定继承,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又依法取得了父母的子女即孙子女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属于祖父母所有。
5.父母与子女在同一车祸中死亡的推定父母先死亡,子女与父母的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史万民、史万超诉沈永刚、史兰英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4.夫妻双方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先后,推定两人同时死亡——黄某、彭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1.父亲与儿子在同一天同时死亡,儿子对父亲工亡补助金的受偿权随即灭失——王云与殷加用、柯显荣继承纠纷案
3.遗嘱有两名遗嘱人的,继承应当自两名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虞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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